首頁 > 法律專欄
法律專欄
-
1.捉姦的主要目的為何?
俗語說:「捉姦在床」,站在刑法的觀點,徵信社所謂的「通姦」行為主要是能證明2人發生性行為,如只是「蓋棉被、純聊天」,就需要更多的佐證,才能加以定罪。
早期警方會配合民眾進行「捉姦」,並要求里、鄰長為證人,作證警方進入室內的時間,而此種行為卻有侵入民宅之嫌,因此警方會要求捉姦的男方或女方簽下「切結書」,表示一切行為由其負責。
但近年來,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在沒有搜索票下直接闖入民宅捉姦,但已有徵信業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姦行為還是遊走於法律邊緣,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正發生性行為,或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甚至是錄影畫面等證物,否則仍得小心觸法。(記者林良哲) -
2.哪些人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第237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第238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尋人免費諮詢其對象亦同﹝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第243條﹞。 -
3.訂婚在法律上會有哪些效力?
男女之間在訂婚後不代表他們在法律有夫妻身分的關係,且因法律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第975條﹞,因此若有一方違約,他方僅可依法﹝第977條至第979-1條﹞私家偵探請求賠償而不得強迫對方與之結婚,且此請求權若二年不行使則消滅﹝第979-2條﹞。 -
4.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照法律其監護人之順位為何?
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外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第1094條﹞。 -
5.保護令的有效期限?
暫時保護令:
從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通常保護令:
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工商調查協助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6.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認領,不論他是否已婚?
女子或其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要求孩子之生父認領該子女,而不論此生父是否已婚: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但此請求權在子女出生後七年內若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行使,免費諮詢尋人或該子女成年後兩年內未提出即消滅﹝第1067條﹞。而生父一旦認領後便不得撤銷﹝第1070條﹞。 -
7.法院就監護權裁判時,判斷的標準為何?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監護權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法律諮詢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
8.如何聲請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如行使親權人對於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於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無親權之他方得請求法院改定,因此若發覺擁有親權(監護權)之家長有不當管教或其他足以影響小孩正常成長之不當教養,均可蒐集完整證據後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監護權)。
參考條文
民法1055條第三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抓姦、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